更新时间:2018-07-26 11:39作者:王新老师
(四)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对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直管县),按财政部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二、相关申报表和审核表填报口径
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中具体栏目的填报口径为:
(一)“2013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征收(收购)户数计划”填列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及有关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二)“2012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2012年全年实际完成的城市棚户区征收户数和征收面积,以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依据,填列永久安置住房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和货币补偿户数)、住房和非住房征收建筑面积。
(三)“度征收(收购)计划”栏下的“征收(收购)户数、征收(收购)面积”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分解下达给各市、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
三、监督检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在收到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的复审汇总资料后,除实地抽查审核不少于3个市、县外,还将对以前年度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县,将停止安排相关专项支出补助资金。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二处
联系人:顾奋英联系电话:025-5181628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