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37作者:李一老师
(四)《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小干1,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二十四条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居住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本陷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调整,适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