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转岗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按原所聘岗位比照接收安置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工勤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机关工勤人员身份。
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
有条件的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补偿
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
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