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0作者:三水老师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离异的,可在父母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入伍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学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就读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移交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于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15日内移交安排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