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55作者:才子老师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3、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