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12作者:李一老师
五、增加鼓励、奖励的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通过鼓励、奖励措施加以促进,如鼓励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对举报有功人员、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奖励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奖励的条款,
六、其他意见
1、条例草案中有不少条款是重复上位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斟酌、修改;
2、条例草案要进一步厘清企业和政府安全生产的责任界限;
3、删去条例草案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4、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技术能力、经费的规定;
5、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6、港口、码头与开发区一样都是产业集聚区,条例草案对此规定得不够,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7、在条例草案有关高危行业的表述中增加“化工集聚区”;
8、有些应急救援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恶化,需要在条例草案增加对相关监管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的内容;
9、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10、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教学计划的规定难以落实,而且中小学也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该条第三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表述不够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
11、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督促整改措施落实的职责,对因没有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12、捕捞作业发生事故的情况较多,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的高危行业中是否需要增加海洋渔业,建议斟酌;
13、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大单位实行是可行的,小单位实行不现实;
14、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区分不够清晰,建议规定发生事故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负相同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存有侥幸心理;
15、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的“劳动”应改为“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场地包括了房屋,该条中“房屋”应删去;该条有关禁止租用学校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扩大了国务院相关规定的范围,需要斟酌;该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对学校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