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11作者:李天扬老师
针对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的问题——按规模分类管
为满足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底,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开发区安监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国家级开发区不少于9人、省级不少于6人。目前全省13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已全部配备到位。但在调研中发现,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总结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开发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强等问题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按开发区的级别和规模分别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开发区应当达到的标准。
比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级以下开发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派驻机构,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可以由综合执法机关内设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总监制入法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行业作业风险大。为更好地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将船舶修造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阅读延伸】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望年中实施
2016年4月14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省安监局新闻发言人喻鸿斌表示,一季度,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口径继续“双下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0起。其中徐州3起,南京、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等各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