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03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个途径: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第二个途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八、目前我国法律效力的层级是怎样的(四个层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