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0:59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五)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