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58作者:三水老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
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五点: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没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
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
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一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
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水平。
3、设立机关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安99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