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57作者:李天扬老师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