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0:41作者:王新老师
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坦言,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化解“双轨制”矛盾
前述业内人士直言,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全国性的一道难题。改还是不改?如何改?均备受各界热议。权威数据显示,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覆盖全国8.3亿人,但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多地都在制定各自的政策。2月15日,山东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5月15日,实施办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审核,7月14日,被正式批复同意。四川、上海、江苏等地紧跟其后,陆续公布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可以注意到,上述“地方版”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版”相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同时,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韩金峰称,山东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各地个人缴费标准不一
房波公开解释,山东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他称:“结合山东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
在全国多地改革中,个人缴费多少与缴费工资基数相关,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山东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江苏的个人缴费工资规定与山东类似,上海在其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四川则是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