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0:11作者:王新老师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四)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十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予以承认。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改革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经国家和省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批准的退休年龄。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保证参保单位应由财政负责的缴费资金来源,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