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0:02作者:李天扬老师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3、退休之后能拿多少钱?
在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新人新政策,中人中政策,老人老政策,还要注意一个时间节点:2014年9月30日。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发放。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4、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
《意见》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