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22:34作者:三水老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强制加班合法吗
问: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最近单位比较忙,一时又招不起更多的人来,所以领导想了一个办法:要求我们每人每周加班一天,只能休息一天,每月要上够了26天才能算全勤。如果上不够,工资还要倒扣(没有全勤奖了),加班费按工资的200%给。我想请教一下各位,虽然单位承诺给加班费,可是这样强制加班,并且不加班不给算全勤对不对?劳动法有没有相关规定呢?我现在怀孕四个月了,本来工作就很累,现在又要加班,实在有些撑不住了。
答: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安排。
你已经怀孕四个月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