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0:04作者:王新老师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
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就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制度,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招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招录,竞争择优。招录人民警察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
坚持五湖四海,选贤用能。实行双轨招警工作机制,既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其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又畅通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其他青年入警渠道,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坚持分类招警,科学考录。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招考职位类别,合理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改进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增强招警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规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和公安实战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规范便捷,更好地满足公安工作需要。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制度体系。
二、加强省级统一招警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警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设置办法、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审核录用手续等。省级统一招警既可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专门组织。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