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4:50作者:才子老师
“针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释法说理不足、对办案中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不强的问题,《规定》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内容。其
目的是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和理论阐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参照适用意见,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与指导性。”该负责人介绍道。
广辟征集渠道,人民监督员具有推荐案例资格
据了解,由于《2010年规定》缺乏明确责任要求,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地方检察院选送案例的责任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导致备选案例来源不足、质量不高。对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
《规定》提出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发布重点征集的案例类型。同时在原来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主体可以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基础上,增加了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案例推荐主体,上述主体对认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机构推荐。
公开发布,也要及时清理
《规定》明确了统一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即最高检察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检网站公布。
“考虑到指导性案例作为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应当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样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规定》删除了《2010年规定》中有关‘总经经验、教训的案例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内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废改立以及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多,有可能出现指导性案例与新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指导性案例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对此,《规定》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对因特定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及时清理和宣告失效,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有效。《规定》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