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0:24作者:三水老师
中小学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这部法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等属于家庭暴力形式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