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12:41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物业管理这一专业名称,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条例》究竟应该叫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业服务条例。主张物业服务条例的意见认为,《条例》应当体现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管理,如果称作物业管理条例不能体现出物业企业的服务职能,而且容易和行政机关的管理相棍淆,因此,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或者物业服务条例条文中涉及到的物业管理也相应的修改为物业服务或者物业管理服务。
主张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则认为:
1.物业管理区别于行政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经营方式,提供带有专业化管理的服务是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2.物业管理&包含对物业及共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管理及提供的相关服务。物业管理这一名称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物业管理的内容。
3.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从中央文件到各地制定的政策法规,均采用物业管理这一名称。
4.物业管理这一名称符合国际惯例。物业管理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物业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用叫法,符合国际惯例。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PROPERTYMANAGEENT这个名词,翻译成汉语就是物业管理;。采用物业管理名称,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国际间交流,有利于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这两种意见虽然表现为对条例名称的争议,实质上涉及对物业管理这一概念的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可以说,这两种意见是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物业管理的内涵,两者并无原则分歧。实质上,物业管理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财产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经过反复讨论,《条例》采纳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名称,同时,《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物业服务这一基本精神。例如,在业主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第六条);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五条)等。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是倡导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