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12:3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在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合并、分立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由业主大会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配置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建议书及备案回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宗地红线图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异地物业服务企业首次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