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16:36作者:才子老师
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车辆租赁费用标准,统一纳入改革后支出。
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级11家执法执勤部门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省、市州、县市区公车主管部门组建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市州、县市区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可以与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一起,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特殊任务用车保障。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省政府批准。保障车辆原则上不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