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7 14:13作者:才子老师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一、切实加强保留车辆管理。保留车辆应全部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财政部门在车辆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车辆购置经费。编制内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等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落实标识化要求。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强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二、认真做好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能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的公务出行,一律实行社会化提供;无法通过社会化提供公务出行保障的,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重点保障好机要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理等公务。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平台、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推行网上预约等管理办法做到车辆使用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进一步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做好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三、严格公务用车纪律。认真落实好“六个不得”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责。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充分发挥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