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33作者:李一老师
修改建议:五个方面需要重点完善
针对草案,我想提出几点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第一,明确慈善资格认定制度。从草案内容看,草案所指的慈善组织并不是独立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之外的新的社会组织。从逻辑上看,其本意应当是指一个社会组织依照《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鉴于现在的条文表述相对含混,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建立慈善认定制度,将草案第八、九、十、十一条等内容整合为“已经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原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认定,确认其组织慈善属性”。
第二,明确慈善组织权利,坚持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慈善组织要比一般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义务,也应享受更多的权利。建议在慈善法中明确,经过认定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募捐、申领捐赠发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完善募捐制度,取消草案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募捐”之区分,即法律上不再区分公募和私募。取消关于互联网募捐的限制,将募捐地域限制仅界定为“现场募捐”,同时为现场异地募捐留出活口,完全限制也不科学。
第四,完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建议对一般慈善组织,每年只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民政部门认为有违法嫌疑的,可以要求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考虑众多草根组织“合法化”的诉求,进一步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
贴地而行:立法迈出以法促善第一步
从工作节奏看,草案在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可能性很大。乐观估计,慈善法很可能在明年上半年出台。但要看到,慈善法出台只是迈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依然不少,需要做的工作也还很多。
第一,尽快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慈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所得税,企业捐赠后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方面难以享受优惠。另外,税收优惠主要限定于货币捐赠,个人和企业捐赠实物往往被视同销售,要按销售商品先行缴纳有关税费。而国外通行的股票捐赠,更是受到多重限制,不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大额股票捐赠往往还要缴纳巨额税金。慈善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应尽快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慈善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种、税率及捐赠结转扣除制度等。另外,还要增加股权捐赠优惠等制度。如果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慈善法中的相关措施就难以落地,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就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