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32作者:李天扬老师
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在纠纷的焦点问题就是因为违反诚信原则造成的纠纷。
“通过这次保险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明确了体检如实告知的义务,出现纠纷时,就能明确了是谁的责任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蒋先生表示。
续交保险费不影响保险效力
这次保险法解释还有其他几个亮点。《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其次,《解释三》借鉴国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就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出现了纠纷视作合同无效。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解释三》规定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通过这次法律解释,使得日常容易产生纠纷的点,明确了保险双方的义务和划归了责任,对解决这纠纷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时,在理赔时,投保人觉得保险公司有霸王条款,保险公司确认为投保人有骗险嫌疑。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对保险行业的信誉有一定的影响,通过这次法律解释,可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蒋先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