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9 21:42作者:王新老师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缴费]个人按工资4%缴费
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
[养老金监管]单独建账、一岗双责
意见规定,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后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由省、市、县分别管理,基金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与此同时,在经办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经办流程,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经办人员不仅有管理责任,还有监督责任。
[养老金使用]不能提前支取,但可继承
根据《意见》,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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