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1 11:54作者:王华老师
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
(1)管制是计划经济思想,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
(2)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驾驶员带来更多收入。
(3)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增加了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应重点改革。
(4)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5)网约车根据预约出车,比巡游车占用道路资源少,没有必要实施数量管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共535条)
1.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充分协商论证后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
(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
(2)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进而使乘客获得更好的服务。
(3)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减轻驾驶员负担,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营水平、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细化相关规则,如“经营权具体期限原则上与车辆强制更新期一致”、“经营权期限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决定经营权的配置或延续。”
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
(1)提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主要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担心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
(2)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
(3)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3条)原有的车辆经营权仍然维持现状,新的经营权配置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实行经营权明确期限,政府要回购经营权。”
2.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
(1)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2)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市场过度炒作,导致使用费畸高,增加了一线从业人员的负担;或者通过提高出租车运价来补偿,增加了乘客负担。
(3)有利于经营权到期后回收再分配,促进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应当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资源的有限性,经营权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0条)“新增车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原有车辆仍然维持现状,彰显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应“明确具体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等。
3.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应当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如“经营权所有者自己运营何来份钱?份钱高正因为出资者转包所致。经营权就像住房,买和租的区别,国家应鼓励经营权归实际运营者所有,禁止投资性交易,才能消灭‘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