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9 18:41作者:王新老师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
(1)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加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
(2)网约车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
(3)网约车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调动了大量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车资源,节约了稀缺的道路资源,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以及公众对“共享交通”的迫切需求,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
2.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主要观点1: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行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
传统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需求”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需求”,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主要为具有高支付能力、期待享受高品质服务的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显然有较大差异,因而在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管理中,巡游车服务好“特殊出行”与“特殊人群”,网约车做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这样才能在出租汽车的框架下,权衡好城市出行全局的利弊,提高城市客运组织效率。
主要观点2:网约车许可方式的强制性地域分割不符合网络服务特点,加重了平台负担(40条)
理由:
互联网服务具有“一点接入、多地服务”特点,要求平台在全国各个县或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许可难以想象。目前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多数未建立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且已有监管平台的硬件条件难以承接海量数据,将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作为许可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实施落地,应当对许可审批程序予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