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9 18:37作者:王新老师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主要观点1:应当支持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167条)
理由:
(1)私人小客车合乘能够减少交通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符合绿色出行理念,政府应该支持 。
(2)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3)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主要观点2:应该禁止私人小客车合乘(38条)
理由:
(1)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担心“将来的‘拼车、顺风车’一定会发展成为现行的‘专车’、‘高教网’第二,同样又会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
(2)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十二)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共1060条)
除上述11个热点主题外,剩余1060条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问题。
1.关于网约车计价器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主要观点1:应该使用计价器。网约车目前使用的软件计费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
主要观点2:不应使用计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