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9 18:3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主要观点3(11条):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三)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共362条)
《指导意见》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数量调控(239条)
理由:
(1)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长期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科学的总体管控。通过公共交通服务的提升,满足市民一般性的通勤出行需求,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而出租汽车应侧重于满足紧急需求和特殊需求,回归其合理定位,适度发展。
(2)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在道路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的发展,否则将加剧交通拥堵,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3)出租汽车的具体数量应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比例。
(4)国外城市已经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导致出现市场运力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政策制订时应充分考虑。
(5)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调控。
(6)网约车与巡游车应该差异化发展,应统筹考虑巡游出租车及网约车运力的合理科学配比,否则将引起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