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9 18:33作者:王新老师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2)对于网约车,更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主要观点3:出租汽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2)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
(3)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公平竞争。
2.关于燃油补贴问题(60条)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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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