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12:09作者:王华老师
问:广场舞活动的管理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单位,具体管理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答:《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文化、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
问:在广场舞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上,《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产生的矛盾。要求广场舞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求各区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问:《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市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印发,自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