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17:34作者:李一老师
4、突出“治”字,让社会共治护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5、“食品添加剂”不允许随便生产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新法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6、网上食品交易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目前,打开一些团购网站、微信朋友圈,里面销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细心的消费者或许会关注到,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馆多是在居民家里,基本上都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餐饮消费时,确保饮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7、加大对保健食品监管力度,要求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8、婴幼儿奶粉实行与药品等同的管理制度
面对公众所关心的国内婴幼儿食品安全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严管决心。在新法出台之前,针对婴幼儿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资料简单作个备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台后,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由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相关执法部门严格管理婴幼儿乳制品的决心。
9、果蔬茶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此项规定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加了一道“紧箍咒”
当前,如何解决农残超标的问题,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最关心的事。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无疑为其添加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不过,单靠立法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解决农残超标还得从源头抓起,真正落实剧毒、高毒农药购买实名化、全流程追溯。
10、转基因产品应按规定标示
目前,转基因食品存在着标识字体小,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的情况,有些厂家生产转基因食品还故意不标识。针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规范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