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15:12作者:王新老师
独立后的新加坡大力发展国有企业,其业务涉及几乎所有行业。这些国企最初由政府直接持股,直到1974年,新加坡政府决定由财政部根据《公司法》成立一家控股公司,作为股东持有所有国企里的政府股份,这就是淡马锡控股公司。而“淡马锡模式”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其是在法治规范下运行,各项制度健全完善,看似国家独资却“甩手不管”,但实际上企业管理层的运作无不是受到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的制约。“淡马锡”很好地实现了政府放权与良好公司治理之间的平衡,新加坡政府一头负责挑选董事会成员,另一头每年考核业绩,根据业绩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留任董事,但对属于“市场范畴”的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和商业决策不加任何干涉。
对于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强调法治规范就是要将国家各种法律制度,始终贯穿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每一环节之中,保留原有企业执行落实国家法规政策上的规范,公司的运行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充分发扬法治的契约精神。改革要积极革除阻碍企业健康发展和不利于市场竞争的种种弊端,让改革后的央企国企既能够勇于创新、勇于和善于市场竞争,又能在规范管理和执行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政策方面,为众多民营或非国有企业作出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