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7: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
十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联合社的登记,适用前款规定。
十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6年)通知(国发〔2012〕4号)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