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10作者:三水老师
第九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名单,须由设区的市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省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和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审核确定后,将退役士兵名单下达各市落实安置资格,并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当地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并由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安置资格。
第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4日。2009年6月15日省民政厅下发的《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档案计分考核暂行规定》(鲁民〔200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