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化”倾向。我国《公务员法》中只是规定依照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没有规定合同的最长期限,在一些地方聘任制试点中,对公务员最长任用期限也缺少明确规定,这就可能造成聘任制公务员只进不出,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终身化”现象。二是“身份模糊化倾向”。公务员是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的人员,扮演着“公共人”角色。但在聘任制制度设计下,公务员又不可避免地以“经济人”角色出现在公共服务领域。这就造成聘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定位上具有双重性和模糊性,如何科学合理设定职务序列和工资等级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如何既保障公平、又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有序进入公务员队伍确实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