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45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一条(“收”字号民商事案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
立案庭对编立“收”字号的民商事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特别程序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正当途径。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仍然坚持要求立案,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除上述情况以外,都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十二条(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如不属本院管辖的,经释明当事人坚持申请的,立案人员应予接受,并书面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已经法院裁定驳回的,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立案人员应予接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滥用诉权的防范)
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甄别当事人的起诉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如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存在滥用诉权情形的,应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的必然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的制定是顺应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的精神的。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表示,将立案审查变成立案登记,就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这里的“立案”不是指已生效的裁判,而是指最开始一审法院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