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21:25作者:李一老师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也必须达到缴费年限才能领取养老待遇。新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的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考虑到南京市“城居保”制度在2012年就已开始实施,新办法对不同类型人员的缴费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首次设立丧葬补助金
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设立了丧葬补助金。对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原来是没有丧葬补助金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超过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外市户籍迁入南京市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南京市缴费不满5年的,按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的,按南京市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在南京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