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3)
更新时间:2018-07-09 21:22作者:三水老师
九、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十、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累计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二、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葬费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的标准计算的丧葬费。
十三、参保人员进城就业后怎么办?
未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城镇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办法执行。
十四、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保?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情况的可以办理退保。户籍转往外地,转入地无法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退保。
十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年满或超过60周岁人员户口迁入我市能不能参保?
2012年7月1日以后,年满或超过60周岁人员户口迁入我市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需由本人按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纳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按实施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
十六、已经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牧民养老保险人员如何缴费;已经享受包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是否变化?
2012年7月1日前,已经按我市城镇居民或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样啦保险个人账户,按实施办法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实施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7月1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高于办法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冲减其原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