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1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历史上,事业单位是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延伸,政府部门按照行业、经费投入方式等标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及日常业务,事业单位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行政化倾向严重,自主性不高,公共服务主体意识淡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需求结构不断升级,新的需求不断涌现,这就要求作为公共服务主体的事业单位适应这一变化,在职能定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新趋势,与公共服务新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是公共财政没有能力,而是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公共服务支出在公共财政中所占比例过低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实践中,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但往往难以落实到位。
从监督管理上,随着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各种服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动机、能力、资源、质量等存在很大差异,这给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
历史上,事业单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从政府机关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将政府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类组织形态中的职能定位,将相互交叉的职能剥离归位,将政府职能中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分别还给事业单位和企业;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职能还给政府,将事业单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交由企业提供。通过职能剥离归位,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的职能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履职尽责。
(二)激发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历史上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一直类似于政府机关,要激发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力,必须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在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政府机关退出了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之后,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真正的法人职责。在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真正激发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