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58作者:王新老师
中国控烟协会在会上强烈呼吁新修订的《广告法》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协会认为此次审议稿较前高有明显进步,但根据目前所公布的内容认真研究,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烟草广告还没有得到禁止:
1.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未被明确禁止
2.烟企的赞助、促销活动未明确禁止
3.印刷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上的烟草广告未被禁止
4.在举办各种公开活动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品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未被禁止这种情况既不在草案禁止的媒介和形式内,也不属于草案禁止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但达到的广告效果和后者是一样的,甚至效果更强。
鉴于修订稿中仍然存在以上的法律漏洞,而等再次修法还需要一定时间,烟草产品是危害人民健康的产品,可导致多种疾病并影响国民健康质量和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强烈呼吁,在这次修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