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35作者:王华老师
一张工资表,对人事干部来说是再省事不过了。不过,负面效应也层出不穷,人事管理官员无法应付不同的情况。地方上想出不少方法补偿,比如提供房屋、托儿 所、理发室和食堂等。诸如此类的方法变相地侵蚀了正式工资制度的效力。看起来中央政府对工资管理事项有绝对的权威,事实上地方的执行却脱离正常的轨道。
值得注意的是,工资管理与财政管理的关系极为紧密。如果地方政府对财政支出拥有极大的支配权,可能会将一部分公共资源用于改善职工的福利。1956年之后 30年的工资制度虽然是集中管理机制,但伴随着财政管理权限多次的变迁分权和集权交替进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执行也出现多次的波动。
总的来说,当时的干部平均工资高于全社会平均工资,而干部实际收入与自己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关系不大,与所在机构、所在地区的财政汲取能力却有很大的关系。尽管在一张工资表下,这一时期的地方干部工资分配已经出现差异,当然,严重程度上还是远远赶不上后来。
有限分权的1985年工资制
虽然有限分权,当时社会上的平均主义还是占上风,因此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极其少,下海和人才流失问题逐步凸显。
1980年代的旋律主要是放权。
就工资的分权管理而言,这个阶段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起到了重要铺垫作用。当时一些领导人认为,中国政府要减员三分之一,地方政府要减员更多,认 为在减员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干部工资制度对吸纳人才极为重要。这些说法现在是常识,当时刚经历文革,还是很受抵制。因此,一些开明领导人对干部体制 改革及工资改革的支持的重要性不能低估。
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还批准了数次干部提薪。尽管这些计划有很多阻力、政府的财政赤字也因此扩大,工资改革的思路却已奠定下来。
1985年的工资制度与1956年的截然不同,采纳的是结构工资制(沿用至今)。也就是,我们无法简单根据一个干部的工资级别来判断其工资收入水平。工资 分为多个单元,每个单元承担不同的功能。比如1985年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基础工资是希望能大体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 费用,而工龄津贴则是反映一个干部参加工作的年限。
1985年也明确了工资分级管理权限。当时的工资改革文件称,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 定。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 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国家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