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02作者:三水老师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1980]047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