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00作者:王新老师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