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00作者:三水老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五)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以及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二级岗位拟聘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推荐:
(一)个人申请;
(二)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四)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 二级岗位拟聘人员推荐材料:
(一)公文;
(二)《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件2);
(三)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对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及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或两次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级市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