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58作者:才子老师
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会议要求,要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据新华社5月15日消息,4月25日,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是什么?
6月25日,中组部、人社部召开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组部副部长、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就如何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详细解读。
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尹蔚民表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这为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
自2002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推行了聘用制度,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制度推行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条例》将聘用制度确立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将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将打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终身制、铁饭碗。
尹蔚民表示,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将继续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死角;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快分业分类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