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23:26作者:李一老师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新的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政策,或者本通知确定的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1)本市户籍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2)创办企业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最高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3)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
(4)1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2、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3、条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
(2)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经办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开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2)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街道的个体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个体的,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区市的企业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企业的,到注册地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此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