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23:23作者:三水老师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18、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
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