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23:21作者:王新老师
2001、200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 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 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 (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