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23:21作者:李一老师
27、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19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的 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9、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娶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0、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